秦朝婚姻制度演讲稿秦朝婚姻制度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从已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
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
“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
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
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
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
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
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
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
《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
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
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
(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
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
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都是由丈夫来支配的
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
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第1页共4页“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
《法律答问》中有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