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学习要求和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问题: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2、特征:(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中的规则可以大致达到被普遍接受的程度;②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③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基础性:①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②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1937年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在每个法律秩序中,都有一些原则属于公共秩序,因而构成它的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公认性;(2)绝对服从性;(3)不得随意更改。2、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区别;(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发展而来,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三、历史发展1、17—20世纪初的倡导、传播和形成时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1793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部分: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提出“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行不干涉政策。2、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以后的逐步发展时期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趋广泛、深入的大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1945年《联合国宪章》: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1、本组织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后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6、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方法之适用。•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5、各民主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