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6号)《XX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修订为《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现将修订后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8月8日(1980年2月2日XX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XX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第1页共14页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