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5篇]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第1页共12页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对贫困地区、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