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婚育证明;(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有第1页共4页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从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