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计划书税收服务的概述税收服务是由税务机关向税务行敢相对人提供的一种法定服务,其行为的性质是税务机关对于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纳税人享有税收服务的权利有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税收服务行为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在税务机关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恰当地履行服务的义务时,纳税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管理,才能推动税收工作的全面进步,使税收事业得到稳步发展,进而促进经济繁荣,国家富强
税收服务概念的界定为纳税人服务,最早起源于“二战”末期的美国
后经过短暂起伏,逐步趋于完善,并迅速辐射到北美、拉美、欧洲以及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当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似乎已经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义和现实形态,但从理论上来说,税收服务的概念却很不完善,带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将“税收服务”笼统地界定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便利等
由于这种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人们对于税收服务的范围无从把握,进一步的问题就是纳税人寻求税收服务法律救济的范围如何来确定
因此,探讨税收服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理清“税收服务”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理解税收服务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税收服务的主体在人们日常的涉税事项中,有三种类型的组织与我们在直观意义上所标明的税收服务有着关系
其一是税务机关;其二是中介机构,如税务师、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三就是社会媒体
在这三种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服务主体中,只有税务机关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服务的主体资格
原因在于,只有税务机关才与纳税人在税收服务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中介机构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媒第1页共7页体所提供的税收服务,与纳税人之间并元对等关系
由此可以得出:税务行政相对人就税收服务提起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