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XX县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新办法XX县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新办法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XX省、XX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XX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拆迁管理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
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
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第1页共5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
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1
房屋重置评估价
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