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弃管小区管理工作计划《XX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弃管房产管理,改善弃管房产使用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弃管房产,是指因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主体灭失,导致无人经租和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
产权主体依然存在的自管产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自管房产的维修管理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管房产放弃管理
第三条XX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弃管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弃管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屋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弃管房产的申报登记及维修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工商、民政、公安、城建、规划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弃管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市国土房屋局做好本辖区弃管房产的申报、审核及维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弃管房产的申报登记第六条弃管房产管理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查与备案登记制度
第七条弃管房产的居民或居民代表可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自愿进行弃管房产申报登记
第八条弃管房产所在社区居委会应认真了解辖区内弃管房产的管理现状及历史沿革情况,对确属弃管房产的,协助居民填报《XX市弃管房产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填写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所辖社区弃管房产申报时,应对原房屋产权单位业已灭失以及注销登记时间等相关情况向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核实
对产权单位确不存在的,填写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所在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审查
第十条各第1页共3页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应认真核查弃管房屋产权登记及企业注销登记等相关情况,对确属弃管房产的,填写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第三章弃管房产的代管及收归国有第十一条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的弃管房产,由市国土房屋局进行公告,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