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路权路产案件处理法律依据一、侵犯路权、损坏路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XX年5月31日修订版第十三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二、损坏路产缴纳赔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第1页共12页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XX年5月31日修订版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