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XX年0101修订)第一篇: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0101修订)《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1、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哪些调整。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做了以下调整: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2、新奖励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3、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二)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第1页共25页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保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答: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保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XX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的,是否补发。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7、每人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8、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第2页共25页答。应当支付。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二篇:《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年修订)《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年修订)沪府发〔2011〕2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XX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XX省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