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1204【发布文号】XX市人大常委会第15号【发布日期】2000-06-15【生效日期】2000-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15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5日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水属于集体所有。第1页共6页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各项事业。第六条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和工业用水,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水系。确需要改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八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动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正,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九条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开采地下水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严禁开采。第2页共6页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和改善水体质量,为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资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兴建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禁止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湖泊、河流排污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地点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不得腐蚀损坏水工程设施。第四章取水、用水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