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12月3日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第1页共6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