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学者发展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5篇范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4月7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在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依法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处1理
第三条【工作力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司法所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教育
第1页共8页第四条【调查评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住所、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条【文书送达】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判决、裁定生效或罪犯释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2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