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XX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第1页共10页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