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12-01【生效日期】2006-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2006年12月1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其审议程序按照《XX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办理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第1页共3页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删除第五章“述职评议”
5、删除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在常委会会议期间,”
6、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