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义乌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义乌经济开发区中心区内总部经济区(简称开发区总部经济区)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总部,是指根据《总部经济政策意见》重点引进的生产性企业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及其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营销等职能型总部;专业化的设计、信息、物流、中介代理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建筑企业的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总部包括市内企业、市外企业和回归企业三种类型
市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XX县区域范围以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2
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XX县区域范围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二级分支机构;3
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XX县区域范围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政府政策引导回归的义乌籍人员在外创办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采用企业独立投资建设、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种模式
企业独立投资建设:是指由企业独立投资建设总部大楼,建成后以企业自用为主的开发模式;2
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是指由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建成后由参与联建企业自用的开发模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