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义乌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义乌经济开发区中心区内总部经济区(简称开发区总部经济区)。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总部,是指根据《总部经济政策意见》重点引进的生产性企业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及其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营销等职能型总部;专业化的设计、信息、物流、中介代理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建筑企业的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第四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总部包括市内企业、市外企业和回归企业三种类型。1.市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XX县区域范围以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2.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XX县区域范围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二级分支机构;3.回归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XX县区域范围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政府政策引导回归的义乌籍人员在外创办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二级分支机构。第五条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采用企业独立投资建设、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种模式。1.企业独立投资建设:是指由企业独立投资建设总部大楼,建成后以企业自用为主的开发模式;2.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是指由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建成后由参与联建企业自用的开发模式;3.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是指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总部大楼,并以出租或出售形式引进总部企业入驻的开发模式。第六条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承担项目规划、项目招商、入驻企业资格认定、开发建设管理和业绩考核等具体工作,下设总部经济建设办公室(简称开发区总经办),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七条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市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连续三年纳税额在全市排名前50名;2.市外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上年度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上;3.回归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净资产在8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上年度纳税额在600万元以上;4.建筑企业(包括市内、市外、回归企业)须具有一级以上资质,上年度产值在2亿元以上、税收600万元以上。第八条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总部大楼,应符合以下条件:1.商会(行业协会)须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设立、年检合格,且成员单位在100家以上。2.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总部大楼,每栋参与联建企业控制在15至30家,其中市外和回归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3.由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总部大楼建设的项目公司,必须是注册资本达2亿元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4.参与联建的市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参与联建的市外、回归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参与联建的建筑企业(包括市内、市外、回归企业)须有三级以上资质,上年度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80万元以上。第九条租赁总部大楼办公(经营)场所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第十条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近三年排名前500名企业,国家基础性行业、支柱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投资8000万美元或6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意义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世界500强企业认定依据以近三年(含当年)美国《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