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郑建〔2011〕37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XX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XX市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动态,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坍落度、28天抗压强度进行抽查,并进行对比试验
抽查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XX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备案制
所有向市区-1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两种
(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设置专门的检验人员,对出厂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