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研究综述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由此,“合宪性审查”作为新词汇进入人们视野
何为合宪性审查
顾明思义,即指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究其本质,我们可以发现所谓“合宪性审查”实乃宪法学界一直以来研究的违宪性审查之另一种称谓
因此,本文以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违宪性审查研究成果为对象,对国内外违宪性审查学术论文研究状况进行归纳分析,择其主要问题综合评述,以期为今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合宪性审查理论的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一、西方违宪审查的模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历时悠久,从以1803年的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为开端的违宪审查制度到二战后该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普及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有了两百多年的历史
关于西方违宪审查模式存在着两种说、三种说、四种说
两种说认为西方现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可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
三种说认为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形式,即立法机关审查、司法机关审查、专门机关审查
四种说认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可分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宪法法院制、宪法委员会制
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两种说、三种说、四种说都是按地域、权力机关等标准进行划分,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学者指出,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立足我国实际,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的违宪审查制度,从1954年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到1975年宪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1978年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再到现在实施的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