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XX年至XX年(1)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來源:廣東省環保産業網時間:2004-5-89:08:59廣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4年1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1月14日第一條爲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産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已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國家未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地方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幷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轄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1页共7页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區域環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援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條産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有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責任,應當减少固體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