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全文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1页共11页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