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XX省实施办法》、《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
5%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了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人社、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times;1
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times;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一)各级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第1页共4页确认、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和依法征缴除财政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在未设立残联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