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XX市人民政府转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09生效日期:2004-01-09发布部门:XX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并政发[20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作为国家经贸委列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省会城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墙改办委托市政务大厅统一征收。二○○四年一月九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步伐,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出售的,不适用本细则。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元缴纳专项基金,贫困县按照每平方米4元缴纳专项基金。第六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各级墙改办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代征单位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第七条中央及省外驻晋单位,省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专项基金由省墙改办委托单位所在地墙改办负责征收。市(地)、县级单位的专项基金分别由同级墙改办负责征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有关规划或者施工手续前,凭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到同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手续。各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根据征收标准填写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缴款后,凭已转帐的缴款书第一联到墙改办办理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认定书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办理有关规划或者施工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须告知建设单位去同级墙改办办理专项基金交款手续。第九条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同级墙改办申报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申请现场验收。(二)墙改办自收到建设单位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验收核实无误的,墙改办应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墙改办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核实的,视作同意申报情况,并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三)经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应返退部分墙改办应当自签章确认清算表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建设单位;应补缴部分,建设单位应在签章确认清算表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