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创新社会管理谈政府同非营利组织的互动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非营利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标志,理当一马当先
然我国大陆非营利组织“整体上出于发育不良状态,还没有能力自主选择和开辟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说基本上正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1林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我国的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1】
因此我认为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可以进行互动,方式可以为相互补充,相互监督
相互补充:相互补充的前提是相互信任
中国大陆政府的地位占对优势,一些大规模的项目往往开展于政府和官办民助的非营组织,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并不信任纯粹民间的组织;而非营利组织应该看到在政府部门已经了解到非营利组织在一些大事尤其是汶川大地震中显示的强大号召力以它们的专业性,选择信任政府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补充1管理、法律制度大陆非营利组织存在这样一个现象
严格的准入制度使得一部分的非营利组织以企业的身份等级注册
根据专家估计,目前全国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要超过100万
【2李珍刚当代中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9】同时在现行条例中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不予批准
”【3李珍刚当代中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21】如上的非竞争性原则只会形成非营利组织的垄断局面,一家独大,竞争力下降
所以,政府应该降低门槛,并鼓励竞争,优胜劣汰
在法律上,《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鼓励对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等
但是它具有实质性作用吗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说:“中国虽然有很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人捐款之后还是没有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