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被拆迁房屋价值由评估决定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唐栋梁很多当事人常常问这样一个问题
政府说给我们多少就多少,我们拿他们没办法
那么,拆迁补偿中,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呢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艾正云、沙德芳诉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来为大家解读这个问题
(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20日,XX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XX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XX市XX县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
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
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
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
2012年12月,XX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XX县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XX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2013年1月16日,XX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