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总则1
为加强科研管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促进和保障气象科研工作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根据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及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科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气科院科教处归口管理和协助鉴定机构完成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有关工作
二鉴定范围4
列入国家和盛部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下列成果可以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三鉴定组织6
鉴定由局科教司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科教处负责对申请鉴定材料的审查,协助组织鉴定单位做好鉴定工作,上报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要求的科技成果
科教司只受理科教处审查合格推荐上报的鉴定申请
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以下鉴定形式:(1)检测鉴定
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
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第1页共3页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