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乡镇(街道)、系统、部门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1、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按照培养年轻干部的要求,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
2、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现任区各部委办局、街道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要有计划地交流
3、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
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4、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有利于发挥领导干部才能的交流任职,应及时组织进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2、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进行接受组织调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围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可第1页共2页以在党政机关与乡镇(街道)之间、不同乡镇(街道)之间、党政机关之间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委组织部拟定交流方案,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同时,逐步使干部交流形成制度,做到制度化、正常化
干部交流按有关规定需做离任审计的,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