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定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责任认定由相关调度机构执行,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西北网调及各省(区)调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按5分/项扣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扣罚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