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处理五个关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周涛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生活无后顾之忧,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今年是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起步之年,作为省会城市和改革试验的排头兵,长沙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发展,以实现创业富民的宏伟目标。笔者试结合“两型社会“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就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的几个重大关系和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城镇和农村的关系----以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进程为鉴,我们必须以公平正义、和谐共享为建制理念,破除二元分割体制,努力扩大城乡覆盖人群,构建由统筹走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演进来看,二元分割的体系已经走到历史尽头,需要深化改革。建国之初,我国政府即建立并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使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格局难以为继,带来了种种弊端。一是不利于推进我国的工业化与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二是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三是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基于我国城乡、地区差距大、社会保障制度残缺的现实,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这一目1标不可能一夜之间变为事实,它需要经过一个时期的制度建设才能逐渐实现。但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如果不能马上立足于中长期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承诺就可能成为难以完成的指标,甚至可能因城乡分割、群体分割的固化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分裂甚至对抗。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走势来看,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人权第1页共17页事业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学者提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分量和重要地位,它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就说明,要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和健全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忽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进而影响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近年来,国际上从理论和宪法上对人权问题的深入探讨,使得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了与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德国劳工部部长吕姆指出:“自由和社会保障是一对双胞胎。因为没有社会保障和没有自由的条件一样,人们的安全是不可想象的。社会保障意味着摆脱贫困,并由此赋予人们高度的自由。”这充分表明社2会保障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终于成为了《宪法》第33条第三款。生老病死是人一生最基本的生活风险,衣食住行是人必不可少的生活需要。如果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没有基本保障,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的人权保障就谈不上。因此要使我国人权保障有一个较大的进展,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国际惯例,在各国工业化与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而产生,同时它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社会转型的深化而不断改变其内容和形式。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项目逐渐完善,标准也日益提高,并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民化。从国家法律和基本国情来看,获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城乡居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第2页共17页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说的公民也包括农民在内,农民也应该象城市居民一样,在年老、疾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