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振东、
六安市圣雅若铜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皖民三终字第0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兴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东
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慧,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六安市圣雅若铜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六安市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天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振东、原审被告六安市圣雅若铜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圣雅若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奇公司和圣雅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义以及天奇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先超,李振东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振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名称为“床头(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09294
2,其按时交缴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处于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外观设计照片上显示:床头产品的管状外形由向上曲率较大的圆弧与左右两对称圆弧光滑连接后延续两呈竖直线床腿,两床腿下端各突出外圆台阶,管状外形和相对应的中间框架上的软装饰面上下端分别由三个球状和横细管与其相连接,且两外形管状对称圆弧与所对应软装饰面左右各一个球状相连,软装饰面中央呈梯形,内有左右呈45度为网状花纹图案
2008年12月,李振东发现天奇公司、圣雅若公司制造、销售的床头产品在外观造型、装饰面图案等方面与其专利产品相同,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严重影响了其专利产品的销售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