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XX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网络安全与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保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宣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省电信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