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关于XX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协商,最终达到促使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案方式
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之一,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
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它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矛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手段
但在审判实践中,因调解权被滥用而出现“随意调解”、“重调轻判”和“调解程序混乱”等情况,从而导致“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判决功能的萎缩”的不正常现象,其负面效应日渐突显
为此,今年初,我院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制度研究》作为2005年全市法院重点课题上报给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市高院批准并将该课题指令我院完成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庚即成立课题组,制订了周密的调研方案,对XX市第一、二、三、四中级法院和XX省XX市中级法院,以及本市和外地21个基层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情况,以实地座谈、信函访问等方式进行了历时3个多月的调查
调查中发放情况调查表和调研提纲50份,召开专题座谈会10次,较好的掌握了重庆法院及部分外省中、基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情况、基本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将该课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现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调解表现为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主导调解,并确保调解书的法律强制力;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使的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为此,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