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与员工离职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一、企业裁员法律风险防控关于“企业裁员”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界定
(一)狭义的“企业裁员”即法律意义上的企业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42条的规定,指的是经济性裁员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满足企业裁员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具体提出了企业裁员的条件,其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风险:此处应注意总条件与分条件,人数要求是总条件,下边所列四项是分条件,总条件必须满足才属于经济性裁员,分条件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厘清对象和确保两个优先
风险一:厘清裁员对象,注意有以下规定情况的人员不得裁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