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心制度汇总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
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采购中心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采购项目计划书;2
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3
委托代理协议;4
招标文件论证资料;5
招标文件确认函;(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2
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3
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等);4
购买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5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6
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7
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8
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9
现场踏勘记录;10
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2
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3
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名单);4
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5
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6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7
不足三家申请继续开标的有关申请、审批材料
(四)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