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和股东能否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原创2016-02-13姚曙明陈依婷文︱姚曙明,陈依婷,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作者赐稿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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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论劳动者分层保护的法律规制摘要: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资对立”立法思路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实行的是统一的标准化调整,对所有劳动者不加区分地进行倾斜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劳动者也根据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分成不同层级,并非所有的劳动者相对与用人单位而言都是弱势群体
基于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对契约自由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的私法属性的考虑,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的角度出发,劳动关系应当分层调整,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对劳动者实行不同的管理,以加强劳动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制,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分层调整模式本人在职业过程中,曾代理了两起劳动纠纷案,一起是企业股东与企业之间产生劳动纠纷,一起是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劳动纠纷
在2013年的刘某诉某广告公司支付工资一案中,刘某为某广告公司股东,同时又担任发行部的副总经理,某广告公司在每月支付刘某工资的同时也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自2013年8月某广告公司开始拖欠刘某工资,刘某为此申请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其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
在杨某与长沙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2014年入职公司,签订了两份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利用自己担任企业人事部负责人的便利和拥有负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力,就再未与公司续签,离职时便要求公司赔偿其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些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公司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