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日深圳市有限公司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原则、额度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
3、奖励原则3
1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应对其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金和报酬
2对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应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它奖励的依据
3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一律从专利实施取得的效益中支付
发明人和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4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因奖励或报酬产生争议和纠纷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海市专利局申诉进行调解外理
4、奖励额度4
1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1000~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00~500元
2对形成独立产品的专利并在本公司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奖励外,还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从新增净利润(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按0
0%,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按0
3对本公司持有的产品专利或技术专利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收取使用费用的,从纳税后的使用费用中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4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1
为知识产权培训、普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为维护本单位权益,挽回单位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