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郭晶*在检察机关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往往有必要析明案件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参考
在我国传统“先刑后民”诉讼顺序模式下,一般没有既存的已决民事裁判文书可作遵循
考虑到对后继民事审判的既判力影响,为了使刑事案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预断不过度限制后继民事审判的自由度,检察官如何才能较妥当地考量案件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并准确做出刑事定性呢
这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
万某某诈骗案,既直观地反映了司法实践就此类问题的普遍处理方式,又表现出了既有诉讼顺序模式的局限,恰是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
"先刑后民"的诉讼顺序,强行要求刑事诉讼发挥自身所不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功能,客观上扼杀了对较为复杂民事关系进行审慎考量与判断的可能性,难以避免武断的民事预断对后继民事审判的干扰,其科学性值得商榷
[基本案情]万某某,原系XX省j超市h品牌电视机促销员
2009年2月,万某某擅自使用替h公司收取的电视机货款七万二千元在XX省某地为自己购买住房
由于h公司促销员向客户销售电视机时是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但公司库存管理却允许促销员先提货,后向公司付款的
于是,为避免货款亏空被h公司发现,万某某利用h公司货款收付的时间差,循环使用后一名客户订购电视机的货款贴补前一笔货款亏空,并每次都采取预提再后一批货物的方式向后一名客户发货
如此持续至2009年4月下旬,万某某收取客户尚某的七万二千元货款贴补前一笔货款亏空,但因“五一”期间货源紧张,万某某无法预提相应货物及时向尚某交货
为拖延时间以避免事情败露,万某某再次联系另一客户席某,主动向席某推销h品牌电视机,并从席某处收取货款五万元退还给尚某
之后,因货源紧张,万某某迟迟不能从h公司处预提货物按时交给席某,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