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改革早期,经济界就有过基层党组织不能代表党中央的共识,那么,规定社区党支部凌驾于社区一切其它组织之上,成为全社区人民利益的政治代表,也是同样行不通的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现在是由宪法规定为群众自治组织,而在我国现在对居委会自治的理解,只是群众自我学习,自我纠正行为的一种自我教育组织,并没有明确地将居民群体自主解决自己的公共性问题,例如为满足社区全体居民的公共服务的需求,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方式等等列入组织自治的目的
其实,现在的自治不是居民群体的社区自治,而是由居委会作为全体居民的政治利益代表
固然,政治利益也是一种公共需求,只是在现在,这种利益需求受到极大限制,还很不成熟,不可能涵盖人民物质和精神等各方面的需求
至于现在在某些大都市正在推行的社区居委会为模式,只是行政区域的一种重新划分,未必能加强社区的群众自组织,可能得到的效果倒是再次强化社区的行政职能
如果这代表社区建设的新走向,那么,几乎能够说,这与中国社区将来体制的规定——建造一种能够使居民所得到的社区公益物品和公共服务,最大程度地靠近他们的真正需求基本上不沾边
社区的建设为了谁
是为那些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社区行政组织还是为社区的广大居民
是为居民的需求还是为行政组织、居委会组织或者党组织的需求
改革以来,私人物品获取的途径大为扩展,市场提供和自由择业使大多数的个人满足了自己需求
与此同时,作为集体的个人的需求也不停高涨,公益物品和公共需求大量从单位供应转向社区,致使社区的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加
凡有需求的地方就有市场,提供社区的公共服务的市场是公民需求造就的,不是社区组织造就的
近10年来,社区的基层干部始终在呼吁要解决社区服务的界定、提供服务的资金、服务管理的体制和机制这三个问题,可是却未能引发社区建设政策层面的真正关注
社区公共服务供应不仅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且是其组织与管理的核心
社区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