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02号联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金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一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禄,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芮,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诉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名称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审查同意了被告的申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陈金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雷,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连续多日在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道(FM100
8)《性情男女》午夜节目中,冒用原告法定名称“云南医学科学院”发布淫秽、虚假广告,制作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等下流、低俗的医疗服务节目,被告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系严重违法、侵权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此,2007年9月7日,昆明市中衡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公证书》,被告侵权证据确凿
9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被告置之不理
9月20日,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对被告进行行政查处
2007年11月20日,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