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受教育权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
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
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
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
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
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
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otmail
com)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
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
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
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发布时间:2010-3-911:56:59点击:154次【问题提示】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