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一、一般条款模式《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首创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对过错(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进行抽象,将其分别规定在两个条文中,不再对各种具体的过错侵权行为进行列举性规定
(注:马育民先生翻译的《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没有在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区别故意和过失,以至于难以理解第1383条的存在意义
巴尔教授认为,“在《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中,其所宣称的法律内容是,一个人不仅对故意行为(民法典第1382条)承担责任,而且对于他或她的过失或疏于注意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参见冯
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按照这一解释,比较好理解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第1383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前者是关于故意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后者是关于过失侵权的一般条款,接下来的第1384条第1款则是关于准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符合”一般条款“规定的全部要件之行为,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可以认为是对”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而后面的各款都是由1922年以来的法律所补充,是在”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下的列举性规定
第1385条和第1386条是立法者当初就列举的两种准侵权行为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法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有如下特点:(1)“三分法”的一般条款模式
法典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及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全部要件;(2)列举准侵权行为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时就认识到对准侵权行为需要做出列举性规定,在其后一个半世纪又多次补充了有关准侵权行为的内容
(3)条文少体系简略
由于法典对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采用了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