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经济分析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侵权法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但是,人们一般认为,损害赔偿的难点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实际上,计算给他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的困难并不比计算给他人造成精神方面痛苦的赔偿更容易一些
后者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个针头遗落在患者的身体里长达十数年,造成的痛苦该如何衡量
而前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一条胳膊值多少钱;或者一条生命值多少钱
事实上,对于这种不具有市场价格的物品的赔偿,得到完全的补偿是不可能的,因此,或许我们需要的不是做这种徒劳的努力,而是将思考的重点转移到别处,即思路的转变本文仅就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损害赔偿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性的结论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可以看作是效用的下降,即一个人的效用不仅仅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且取决于他人的行为
他人行为产生的外部性导致了效用的下降,说明该他人的行为对别人产生了损害
设:X=变量,U=效用
假设a的行为对b造成了损害,即导致了b效用的下降,这种情况可以表示为:Ub=(Xb1,Xb2,Xa1)
b的效用取决于Xa1的值,Xa1的值越大,b的效用越小
法律经济学认为:计算损害赔偿,首先需要了解损害本身
发生损害的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存在市场价格的物品
对于这种物品损害的赔偿可以参考其市场价格来确定
完全补偿的一个标准是:当受害者对受到损害并得到损害赔偿与未受到损害当然也得不到损害赔偿不加以区分时,这种赔偿就是完全的
这便是经济学上的无差异的概念
让施害人承担完全的损害赔偿,是让施害人将自己所产生的外部性加以内化的过程
这种方法可以称为无差异的方法
另一类是不存在市场价格的物,比如人的生命、身体的部位以及自由、尊严等
如果对这些物造成损害,——这类损害每天都在大量地发生——进行完全即无差异的赔偿是不可能的
而这正是侵权损害赔偿让人头痛的地方,也是体现侵权法人文关怀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