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综述袁雪石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7月29日至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
会议结合立法机关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讨了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
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法的独立成编问题已经解决,制定侵权法应该注重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
第一,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应当向更多的权益保护范围扩张,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但不应该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公法上的权利,而且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应该主要限于绝对权
公法上的权利是公法规定的国家对公民所涉及的义务,不是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不能用同样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侵权法也应该注重对利益的保护,例如,合同债权在例外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利益可以用侵权法保护,一般人格利益、新的人格利益,纯粹经济损失,占有利益等也由侵权法保护,但利益的保护不能过宽,应该加以限制,即只有在行为人以故意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时候,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应该处理好侵权法和各种绝对权的关系
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关于人格权的权利列举、权利内容、权利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应该在人格权部分规定,而对侵害人格权的各种形态,应该放在侵权法部分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具有特殊性,但侵权法应该是一部完整的权利保障法,对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应该规定
第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问题,单纯的一般条款是作不到的,即使是法国、德国等也都用特别法和判例来进行补充
同时,一般条款应该是过错的一般条款,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不能形成一般条款
而特殊侵权类型应该严格列举
第四,传统上认为侵权法是损害赔偿法,但当代侵权法不仅仅如此,侵权法的责任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