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中国西安茆世伟西北政法大学710054)摘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侵权行为法之核心内容,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其在历史上呈现不断演进发展变化之趋势,在各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司法中都有所体现,然各有不同,学说众多。作者认为有必要从基础概念研究开始,厘清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诸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而为我国未来侵权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建提出建议。关键词:归责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归责及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之认定拉伦茨认为:“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道茨奇认为,归责是指决定何人、对于何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负担其责任而言。邱智聪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王利明认为:“归责之含义,是指行为人用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新宝认为,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张文显认为,所谓归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与免除的活动。我认为,对于归责概念的界定,不能将其复杂化。归责即责任归属的确定,出现损害事实后,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进而确定某人或者组织是否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概括判断规则或方法。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将其抽象化后即为归责原则。具体认定责任承担时的具体要件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三者概念要加以严格区分。2、归责原则概念张新宝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则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王泽鉴认为,“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及其负责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杨立新认为,“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王利明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规则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也有学者认为,规则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按照“损害应停留其发生之处”的法理,原则上损害应由受害人自己负担,除非有足够的理由才能转嫁于他人,这个理由是规则原则。也有学者认为侵权法规则原则是法律责令当事人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应由自己负责的他人侵权行为、自己管理的物件或者由自己负责的他人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依据。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并非直接的责任的归属问题,而是责任归属的核心依据问题。是在责任成立时对责任的渊源的一种实质追问,它不是“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凭什么”的问题。笔者认为,如前已述及的一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从法哲学的角度,去探寻追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和基础。有了这个根据和理由,若该行为符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归责原则是法哲学或者法理学层次之内容在民法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体现。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其法理基础(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阶段侵权法的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史,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结果责任原则阶段古代侵权成文法实行的是结果责任原则,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对受害人负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