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级人员聘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篇一:企业高管人员应区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龙源期刊.cn企业高管人员应区分适用《劳动合同法》作者:苏建莹来源:《智富时代》XX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但是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争议。所以理清高管的定义、属性,阐明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指导实践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关键词】高管;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高管在企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对于董事来说,高管是直接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员,他们直接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前途命运。但是近年来,高管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从根本上讲,《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高管并非出于弱势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上,应当区别对待。一、高管的定义高管,系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重大决策权并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高管的属性(一)劳动者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高管的聘任、解聘及报酬等相关事项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这就决定了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聘用性质的劳动关系。首先,高管具备人格上的从属性。高管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处于雇员的地位,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其次,其具备经济上的从属性。高管人员尽管薪酬丰厚,但他们仍是通过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而获得报酬。(二)雇主属性高管的雇主属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首先,高管具有代理人甚至是法定代表人的特性;其次,高管人员具有经营管理的权限和发布命令的权限;最后,高管的报酬收入与公司业绩相关联。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高管具有劳动者的属性,但是其在经济地位和谈判地位上都并非出于弱势地位,我们可以称之为“强势劳动者”。篇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起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聘任方(甲方):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受聘方(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同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以期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一、合同前提1、乙方受聘于甲方不违反其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协议。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执照、证件或资格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维持。如有不实,甲方可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5、乙方应当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之时,与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如有隐瞒,甲方可凭乙方提供重大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二、乙方任职限制1、依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