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一式一份);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一式一份);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一式一份);4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一式一份);5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一式一份);6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一式一份);7、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