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填录第三章文书制作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第六章网上统计管理第七章对外信息查询管理第八章电子签章管理第九章系统使用权限管理第十章系统保密管理第十一章系统运行维护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三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统一配置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
履行业务办理、-2-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范、高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