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分类信用证(不考虑保兑行为)一、汇票汇票的概念很明确,但种类很繁多,不易辨别
现在旨在说明一点,信用证结算项下的汇票(包括远期和即期汇票)与我国通常意义上的汇票不一样:例如,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中的商业汇票的一种,它的出票人一般是债务人,由债权人出票的情况在我国很罕见(由于未调查过,所以只能说很罕见,也许根本就未出现过),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债务人,收款人为债权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卖方),付款人是承兑行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所对应的汇票的出票人是债权人(也即出口商),结合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样本,我们可以得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也即受益人或债权人),付款人是开证行或由开证行指定的指定银行,收款人为出口商当地的某个银行(一般为出口商的开户行或其他银行)
所以,在讨论信用证之前,有必要明确上述情况,即信用证中的汇票,不论远期的还是即期的,都与我国通常意义上的汇票大不一样,要区别对待
二、信用证的种类(均不考虑保兑行为)信用证按照付款方式来分,有以下几种:1
即期付款信用证①
要求汇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很少见,但有介绍的必要)A
依据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为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中(即信用证中明示availablewithissuingbankbysightpayment),则受益人必须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即受票人)的即期汇票
待受益人开好这样的即期汇票后,连通商业单据一起交至指定银行(至于课本中P282中的“直接付款信用证”,本文就将其忽略了,因为这种信用证很少见,多数信用证都是P284(三)中的“指定付款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定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偿付行(一般是开证行,有时候是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如保兑行或其他代理行等等,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以下论述时均将“偿付行”替换为“开证行”)发索偿电讯或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