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07日20:39中国人大网评论0条字号:T|T核心提示:(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
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