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法制的法哲学思考——兼论我国企业设立法制作者:李金泽/刘楠企业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行为的总称
(注:参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
)从企业的法律形式来划分,主要有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
各国法律对企业的设立问题均作了规制,因为企业毕竟是相对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况且其所具有的赢利为根本目的、财产的规模性等特征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法律必须对此有所规制
纵观企业设立法制的发展史,企业设立体制主要有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四种
(注:参见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台湾),1994年,第124—125页
)这些体制及相应的系列具体制度内蕴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这些价值取向及其相互关系,对于结合中国国情理性地选择企业设立法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尤其是,当今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完善极为迫切,企业设立制度的完善问题更为突出
一、交易安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企业设立制度中的体现虽然安全作为法的价值取向并不象平等的价值取向那样在法学理论中大显身手
(注: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74页
)但是安全对于社会的个体和群体的至为重要,因为它既是个体和群体自身存在的内蕴的要求,又是提供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取向得以持久存续实现的前提,以至霍布斯声称“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
(注: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英文本),纽约,1949年,第2页
)庞德曾从在极为广泛的意义层次上界定安全:“安全就是人们站在理想与理想的关系之间所考虑的安全,并且难以在理想本身中发现
人觉得安全的世界是人道主义的理想
通过对法律的持续影响,这种理想正在不断传播到全世界各个角落
”(注:pound,introductionto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