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下银行应对审单新标准的对策研究摘要:信用证依托于商业信誉,以银行信用为保障,在商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单标准是信用证实务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信用证实务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本文以UCP600的新规定为背景,结合当前银行的发展状况,分析UCP600下审单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分析中国银行业对审单新标准的应对措施。关键词:UCP600;银行;审单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较为常用的结算方式,并且由于信用证作为融资方式之一,也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商家的重视。虽然信用证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信用证在我国的应用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随着UCP600新规定的颁布,信用证的发展又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信用证业务在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信用证在我国推行之初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和制约,但是随着与国际贸易形势的接轨和商业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重视,迄今为止,在信用证业务方面,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业务模式和业务形势。并且,招商银行开通的网上(电开)国内信用证更是对信用证的业务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由此,中国银行业的信用证的发展日趋成熟。UCP600是在UCP500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UCP600在适用性上面是较为广泛的,而且在应用上也使我国银行业有了一定的缓冲。目前,我国银行业对于UCP600的正式推行仍然持谨慎的态度,但是从银行的积极应对的态度来看,UCP600的发展还是很看好的。二、UCP600下审单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UCP600自推行以来,银行业已经就相关方面的影响做了积极的准备和调整,面对着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新标准的变化,我国银行业有必要分析新标准对银行业发展的利弊因素,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新形势的变化。(一)审单期限变化对银行的影响关于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UCP5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即自收到提示单据到决定是否相符的时限是最高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而UCP600调整了其中关于“合理时间”的模糊界定,在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c中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从表面看来,银行的压力会因为审单的时间缩短而增大,但是,UCP600将“合理时间”这样模糊的字眼删去也意味着银行不用担心时间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对于银行来说,正常的审单时间只有三天,因此,UCP600的改动并未对银行造成实质性的工作压力。相反,摆脱了“合理时间”所造成的制约,从而规避了相应的审单风险,并通过审单的时间差将审单责任适当的转嫁给申请人,以便于银行在审单的程序中获得更多的主动优势,从而促进银行信用证业务的良性发展。(二)不符单据处理方式变化对银行的影响UCP500中第十四条d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单据,它必须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者,则应通知受益人。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本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将退还给交单人。由此可见,银行对于不符单据的处理只有两种,一种是说明不符点,退换交单人而另外一种则是直接拒绝接受单据,并通知受益人。而UCP600第十六条则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第十六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从新的审单标准来看,对于不符点的处理更加人性化,灵活性也有所增强。在获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下,开证行可以通过放弃不符点而付款,这样使得审证程序更加灵活和便...